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执迷不悟贩卖毒品“三进宫”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10-15 14:26:09


    本网讯(黄卓鑫 黄奎)  俗语道:“不撞南墙不回头。”可偏偏有人撞了墙不但不回头,还执迷不悟地接二连三地往上撞。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甘明全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启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甘明全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甘明全,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5月14日被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于2011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2012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甘明全接到林某某(时年17岁)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将其手机交给身旁的被告人罗启龙,指使罗打电话给毒品上家联系毒源。后甘明全驾驶摩托车搭载罗启龙去到贵港市港北区“荷会酒吧”拿到毒品,随即去到“丽晶会酒吧”后门停车场,将两包净重共37.8克的毒品氯胺酮出售给林某某。林某某将人民币600元交给甘明全。刚交易完毕,三人即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明全、罗启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爱婷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指认赃款、毒品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过秤笔录,称量照片,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港北法院(2009)港北刑初字第58号和(2010)港北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甘明全、罗启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明全、罗启龙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明全、罗启龙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甘明全接受求购毒品的要约,由其与买家实施交易,并指使同案人与毒品上家联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启龙协助甘明全实施贩卖毒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明全、罗启龙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明全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六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