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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八旬跨省贩毒 安徽一老翁被判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3-10-12 09:13:54
本网讯(朱建锋 李艳敏) 一个年近八旬的老人,15年前就在监狱服刑,但是却没有一点悔改之意,在保外就医的过程中又铤而走险,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1935年出生的梁俊财因犯走私毒品罪于1999年10月10日被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5月4日被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被告人梁俊财分三次将268.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俗称冰毒)在郑州和焦作等地卖给王备战(已判刑)。在最后一次交易后二人分别被侦查人员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梁俊财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实施贩卖、运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梁俊财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病获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并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梁俊财本次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梁俊财贩卖、运输毒品,王备战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梁俊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说法:保外就医,是监狱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监管改造场所羁押,回到社会上就医看病,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准予其暂时监外就医的行为。它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该制度自实行以来,对于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既体现了我国法律惩罚的精神,同时,也彰显了我国法律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精神。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保外就医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保外就医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问题值得引起重视,否则,不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而且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将会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 据了解,老梁有四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也是因为贩卖毒品被判处死刑。本案中,老梁作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因身体原因被保外就医,本应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教育,但其不思悔改,利用自己已近耄耋之年,不容易引起注意,从安徽跑至河南多次跨省犯罪,其主观恶性之深,行为危害之大令人深思,其行为既破坏了家庭又危害了社会。老梁从保外就医到本次案发将近五年,固然与其不思悔改、明知故犯有关,但和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也有一定关系。按照规定,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劳改机关每年全面考察一次。从老梁的情况可以看出,监管机关针对老年罪犯的保外就医存在一定的漏洞,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本案的发生,建议监管机关对于特殊人群的保外就医,应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加强监管,按期考察,防止脱管失控。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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