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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售出6瓶假茅台被判退款一万一赔一万七
发布时间:2013-10-16 10:56:12
本网讯(程相鹏) 10月16日,笔者从内乡县法院获悉,一例消费者维权案在该院审结。经法院主持调解,出售假茅台酒的该县某商店全额退还消费者货款11280元,另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17000元。 法院卷宗显示:7月12日,在北京市某单位工作的张先生偶到内乡县,接朋友相聚电话。为款待朋友,张先生到该县一知名商店,以11280元的价格,购买6瓶装茅台酒一件,商店出具了购酒小票。中午开喝,张先生与友均感酒味苦、烧口刺喉,喝后头晕、呕吐,和此前喝的不一样,怀疑是假茅台酒。张先生向该县工商局12315投诉,请求对该酒进行鉴定,并依法处理。 该县工商局12315受诉中心高度重视,立即将张先生购买的6瓶茅台酒中五瓶未开、一瓶已开启的,全部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真伪鉴定。鉴定结论为:“送鉴样品,不见我公司生产(包装)出品的贵州茅台酒”。该鉴定结论换句话说就是“张先生购买的是假茅台酒”。张先生据该鉴定结论向商店索赔,要求商店全额退还酒款外,并要求商店“假一赔十”。商店只答应全额退还酒款,拒绝按酒款十倍赔偿,形成诉争。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商店退还酒款11280元,赔偿十倍损失112800元,以及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3000元,共计127080元。 庭审后法庭主持调解,法官明白告诉张先生,由于其不能举出商店“明知”是假茅台酒还要出售证据,故法庭不能按《食品安全法》第96条“假一赔十”之规定支持其诉请,只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假一赔二”最高幅度保护其权益。懂法知理的张先生放弃其过高主张,双方达成上述调解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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