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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临时“掌门人”板凳伤人赔偿万元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10 09:44:27
本网讯(王林)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由掌管经联社公章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钟绍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钟绍艺是横县南乡镇竹莲村委会莲塘经联社的村民,经联社的公章由他来临时保管,村民使用公章必须要经过其同意。2012年9月24日,村民王某成因为私事要使用经联社的公章,便一大早就去到被告人钟绍艺经营的代销店要求钟绍艺将经联社的公章交给他使用,钟绍艺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激烈的争执,王某成在争执中恼羞成怒,先动手打了钟绍艺一巴掌。钟绍艺不甘吃亏,遂拿起一张木凳来还击,打中王某成的肩膀和头部,致王某成头部受伤流血。经法医鉴定,王某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钟绍艺认识到自己鲁莽行为的错误并积极赔偿王某成的经济损失,通过亲属一次性赔偿了王某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绍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钟绍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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