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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面子侄子殴打叔叔 失面子还得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3-08-28 11:02:28


    本网讯(蔡 强)  家和万事兴,本来亲属间应该互相帮助谦让。但本案被告为了面子殴打其叔叔,到头来,弄得自己没面子,还得赔偿叔叔的相关损失。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个侄子殴打叔叔赔偿案作出判决。

    原告李某系舞阳县甲村村民。2008年入赘到乙村居住、生活,原告在甲村有房屋、院子。被告张某系原告李某的侄子,因被告家建房,被告家人未经原告允许,在原告的院子里做饭生活。2月28日上午10时许,原告回到甲村自己家中,发现被告家在其院子里做饭,当时不愿意,把堵大门的砖墙推倒。因当天甲村有正会,被告家有客人也在原告家院里坐着,被告认为原告办其“丢人”,与原告发生争执斗嘴。随后原告找来手机报警说被告打他了。报警后,原告在等民警到来时,被告赶到原告身边,用手照原告头上打了一下,将原告打倒在地,并向原告身上踢两脚,后被人拉开。

    110警车来到后,民警将原告拉到村卫生室。原告对周医生说:“张某打他了,他头晕、恶心”。后陪原告到漯河市某医院拍片、检查。2月29日下午,原告以间断心慌、胸闷、气喘2天为由,入舞阳县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天开支医疗费1038元。3月1日,舞阳县公安局以张某因琐事对其叔叔李某进行殴打为由,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和500元罚款。

    该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原告家做饭,与原告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认为原告办其丢人而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受伤,过错在被告,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该院核实了原告的有关损失和赔偿要求,并依法作出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费用2033.71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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