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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一建设管理站长造成农村危改资金损失50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14 10:03:34


    本网讯(覃兆华 林敏)  广西贵港市一建设管理站站长在担任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将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申报条件农户通过验收并获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造成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545600元,同时,还收受他人好处费,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被告人杨志平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志平担任港南区湛江镇建设站站长、湛江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被告人杨志平利用其具体负责湛江镇农村危房改造的核查落实、工程验收、数据上报等工作的便利,使先建房后申报、冒名申报以及新建房面积严重超标等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申报条件或验收标准的农户通过验收并获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造成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545600元,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600元,其中被告人杨志平分得人民币16600元。2012年5月,被告人杨志平将共同索取的人民币18000元退还给了农户。2013年6月7日,被告人杨志平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退款人民币13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志平作为镇建设管理站的站长,在担任镇人民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审核、验收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户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45600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被告人杨志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0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平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的违法所得应依法收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杨志平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其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杨志平与他人共同索贿达人民币18000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志平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杨志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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