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琼) 受害人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如有后续损失,是否可以主张?2013年9月4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田东小学赔偿原告刘怡琳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后续损失1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被告刘由东赔偿原告刘怡琳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后续损失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
2009年10月12日,原告刘怡琳在被告田东小学上课期间,遭被告刘由东用小刀划伤左眼。当天中午,原告被爷爷送往医院治疗。2010年1月8日,原告爷爷与两被告就医疗费用的负担达成赔偿协议,即先由被告田东小学支付医药费1800元,被告刘由东家长支付医疗费800元。之后,原告伤情严重,需要进一步接受治疗。2012年11月28日,原告伤情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后续损失共计23384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协议的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协议的签订也是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其协议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是有效的,但是由于赔偿权利人对人身损害赔偿经验和技能的严重缺乏,导致所签订的协议款项和实际款项差距过大而显失公平,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于协议中双方已经约定的赔偿项目医疗费即使原告的损失已超过该项目也不能再反悔,而双方没有约定的赔偿项目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原告可行使赔偿请求权。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