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邱建军) 借他人小轿车驾驶外出,结果被盗;承诺赔偿损失又反悔,车主告上法庭。9月27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文平赔偿原告曾和贵轿车经济损失28500元。
2012年12月23日,被告李文平要去县城办事,因自已没有交通工具,便向原告曾和贵提出要求借其二手小轿车使用。原告看在同村的情面上便将自巳所有的小轿车借给其使用,而又因其保管不善,轿车在县城不慎被盗。2013年2月5日,经双方协商后,原告同意将该小轿车折旧后按市场行情折价为28500元,并由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款28500元的欠条,约定该欠款在两个月内付清。期限过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后又提出小轿车折价28500元过高,只同意赔15000元;但原告拒绝该赔偿。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文平赔偿其经济损失28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文平借原告曾和贵外出办事被盗,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因此被告李文平应当赔偿因小轿车车丢失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自愿一致同意将摩托车折价28500元,末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赔偿因轿车被盗所受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