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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女童被洗澡水烫伤 父母与被告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26 10:25:08


    本网讯(徐松 叶丽琴)  2013年9月17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人身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原告自负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9966.09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9977.39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慧是一名6岁女童,2011年4月18日,潘勇和妻子姚娟从外地打工回来时经过原告邹慧家门口与原告母亲闲聊后,邹慧遂跟随潘勇夫妇去其家中玩耍,期间潘勇欲给其女儿洗澡,将洗澡水放至卫生间门口去拿换洗衣服,邹慧不慎被澡盆绊倒,掉入滚烫的洗澡水中造成臀部大面积烫伤。后送入医院治疗17天,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花去医疗费用29594.7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邹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人独自去被告潘勇、姚娟家中玩耍时,作为原告监护人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因此,原告父母对孩子造成的损害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潘勇疏忽大意,将滚烫的洗澡水放在卫生间门口,导致原告不慎掉入热水中,存在一定过失,对原告损害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父母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照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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