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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货车演“吻戏” 司机均有过错担半责
发布时间:2013-09-13 13:58:47


    本网讯(谭金玉 蒋金竹)  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应付给原告共计41 553.85元,扣除已付2 000,应付39 553.85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14时30分许,由何某安驾驶桂M7Hxxx号二轮摩托车搭载何某玲、牙某妍2人由拉堡往六寨街上行驶,经过雅陇至播细线6公里加150米下坡路时,遇到被告蒙某勇驾驶的桂M33xxx号中型自卸货车装载6000颗砖从雅陇往播细方向至该路段,两车在会车时发生刮擦,造成何某安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牙某妍及何美珍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安与被告蒙某勇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何美珍及牙秀妍无事故责任。何某珍在南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两个月,诊断为左大腿下段软组织挫裂并导致异物存留;左大腿皮肤缺血坏死;左膝关节僵硬,医嘱全休三个月。支付医疗费15 105.64元,门诊治疗费267.58元。被告蒙涣勇在原告住院时支付住院押金2 000元。2013年1月21日,河池市一舟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原告何美珍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支付鉴定费700元。

    另查明,原告何某珍的户口因工作调动,于2009年6月15日迁往南宁,为城镇居民。其父母生育六个子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且经法院审查,合法有效。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告蒙某勇、死者何某安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机动车辆,其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过错造成事故发生,双方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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