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袁银保)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应付给原告徐建红人民币377291.21元,被告大华公司应赔偿原告徐承7065.37元;扣除被告大华公司应承担的7065.37元,原告徐建红还应返还被告大华公司人民币29219.36元。
2012年8月22日下午17时50分许,原告徐建红驾驶电动车由丰城市大华公司往丰城市方向行驶,在经过丰城市剑邑大桥时,被被告胡国军驾驶大型客车撞伤,造成原告徐建红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胡国军驾车未确保安全,未注意车辆动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徐建红被送往武警江西省部队医院抢救治疗,住院56天,医疗费用为23084.08元(其中住院费20649.4元、门诊费2434.68元)。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血管神经肌腱断裂;2、左上肢皮肤撕脱伤;3、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4、左肱骨髁撕脱性骨折。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术后6—8个月视骨折愈合情况取除内固定,后期行肌腱松解或功能重建术,如有不适随诊。2012年10月26日原告徐建红在丰城市皮肤病医院门诊检查,花费门诊费用242.8元。2012年12月4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报告书确认:原告徐建红构成六级伤残,后续治疗费5000元。休息期为18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150元(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被告胡国军系被告大华公司员工,被告大华公司在事故后向原告垫付了33000元,并支付了门诊费2334.73元和救护车费95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徐建红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且经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胡国军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胡国军系被告大华公司员工,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大华公司应对被告胡国军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