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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达成赔偿协议 肇事者反悔拒不履行
发布时间:2013-09-17 10:03:45


    本网讯(莫凤强)  常言道:“挨了板子,别怪板子有楔子”。自己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他人伤害,赔偿了部分款项后,又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可是协议达成后,又觉得自己吃亏上当了,想要反悔,被受伤者告上法院。2013年9月16日,平乐法院以合同纠纷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余军(男)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芳(女)5500元。

    2012年6月2日21时许,原告吴芳晚饭后散步回家,途经平乐县平乐镇的某路段时,与被告余军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12年8月2日经交警部门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自愿协商后达成协议:“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8500元及伙食费、护理费2000元,共计10500元由被告负责。减去被告已付给原告5000元费用,应再付5500元,此款分三个月结清。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余军分文未付,原告吴芳找被告余军要钱,被告余军认为协议内容与责任认定书不符,显失公平,同时该协议存在欺诈,不愿意赔偿。吴芳多次催讨无果后,遂诉至平乐法院。

    平乐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未损害国家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应合法有效,该调解书具有合同的效力,双方应恪守履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平乐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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