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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农机手翻车身亡 发包人选任过失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11 10:45:00
本网讯(李海连) 刘仲辉将自家的甘蔗地机耕业务发包给黄军,黄军无证驾驶自有的农用拖拉机在途中翻车身亡。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仲辉因选任过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3年5月28日,刘仲辉(甲方)与黄军(乙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一、甲方将自有的甘蔗地机耕业务发包给乙方耕作,每亩110元;二、乙方自备拖拉机及农器参加农机耕作;三、耕作过程中,乙方的安全自理,如出意外与甲方无关(包括:机车及人员的人身生命安全)。 2013年6月10日,黄军驾驶拖拉机去玉凤镇的路上连人带车滚下路边的山崖,黄军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原告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仲辉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1802元。 法院认为,被告刘仲辉将自有的甘蔗地机耕业务发包给黄军,双方签订甘蔗地机耕作业合同,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由于被告刘仲辉对承揽人黄军驾驶拖拉机的资质审查不严,致使黄军无证驾驶拖拉机承揽甘蔗地机耕业务发生事故死亡。黄军的死亡与被告刘仲辉的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黄军无证驾驶拖拉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负70%的责任。被告刘仲辉对承揽人黄军选任有过失,致使黄军无拖拉机驾驶证承揽甘蔗地机耕业务发生事故死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合理损失52533元。 责任编辑:
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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