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兆华 黄莉莉) 原告张进声与被告张小平系邻居,本应该和睦共处、互敬互让的他们却因为通道问题动起拳脚,原告被打致脑外伤综合症,因得不到赔偿,遂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张小平赔偿原告张进声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909.94元(不包含已支付的100元)。
2012年8月11日19时左右,原告与其父亲谈论要将原告父亲所有的位于祠堂旁的两间旧屋中间通道封住,被告听见后认为,同村的张小龙一家一直都是从此通道通行,如果原告封路会影响张小龙一家通行。原告则认为,通道土地属原告家所有,原告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封路。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口角并抱住扭打在一起,之后,原告摔倒在地头部着地并被在旁的张科海扶起。因感觉不舒服,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到2012年8月21日在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3401.34元。经诊断,原告伤情为:脑外伤综合症。根据原告的请求,参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3401.34元;2、误工费:17652÷365天/年×7天=338.53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7天=280元。合计为4019.87元。另外,本案于2012年9月6、7日经贵港市公安局木格派出所处理并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被告支付了原告100元赔偿款,但双方未能就本案达成最终一致意见。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不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是同村同屯村民,本应和睦相处,双方发生争执时,均应相互谦让,以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不应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原、被告采用暴力的方式处理双方的矛盾导致原告受伤而造成经济损失,原、被告的行为对侵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健康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和原、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应由原、被告按照5:5的比例分担为宜。法院确认原告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019.87元,根据上述责任分担比例,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009.94(4019.87×5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原告的100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1909.94(2009.94-100)元。综上所述,被告尚应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909.94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第二十三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