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春荣) 丈夫将农用车交给妻子无证驾驶,撞死横穿公路的两岁半小女孩,夫妻均被判担责。8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夏一琴死亡造成原告夏宏海、李琪损失154867.5元;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依照交强险规定对被告葛燕珊造成原告夏宏海、李琪损害承担110000元的经济赔偿责任;除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付给原告夏宏海、李琪110000元,剩余赔偿款为44867.5元,其中的50%即22433.75元,由被告袁麟宇承担;其余的50%由原告夏宏海、李琪自负。被告葛燕珊赔偿原告夏宏海、李琪精神抚慰金20000元。
2013年3月12日15时54分许,被告葛燕珊驾驶农用车由丰城市康庄方向往丽村方向行驶,行至拖铁线荷湖乡中腰村夏一琴家门口时与横穿公路两岁半小女孩夏一琴发生刮擦,造成夏一琴摔倒,致其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同年3月19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葛燕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夏一琴及其家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葛燕珊驾驶的农用车系被告袁麟宇实际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葛燕珊、袁麟宇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被告葛燕珊、袁麟宇已付给了原告2万元。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持己见,分歧较大,致使本案无法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夏宏海、李琪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被告葛燕珊依法承担同等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葛燕珊未取得驾驶证,被告袁麟宇作为农用车的实际车主,将农用车交于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存在过错,依法对被告葛燕珊造成原告夏宏海、李琪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葛燕珊属无证驾驶,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告葛燕珊造成原告夏宏海、李琪的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在履行其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葛燕珊追偿。关于精神抚慰金,综合考虑事故成因、责任划分等因素,酌定为20000元为宜。原告夏宏海、李琪请求赔偿的项目应依法确认,但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