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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男子买卖炸药非法采矿致两人死亡终受审
发布时间:2013-09-05 14:55:39


庭审现场

    本网讯(苏茂明 欧余伟)  9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静能、李武田、曹善兰、谢立善、李结财、李文京、黄志美、邹家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静能、李武田、曹善兰、谢立善、李结财、李文京、黄志美等人在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江坪村五组“小蒂坳”(地名)河边以现金或劳务入股的方式合伙经营一个无任何安全措施的非法采矿点,由被告人李武田、曹善兰负责出钱多次经梁能静联系向被告人邹家强非法购买炸药。2013年5月6日7时许,邹雄柳、冯辉与被告人黄志美因进入矿井过程中吸入爆破后产生的有毒气体导致中毒,造成邹雄柳、冯辉死亡,黄志美受伤住院治疗。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扣押没有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其中炸药毛重16.2kg,电雷管123枚,火雷管96枚,导火索93.2m。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静能、李武田、曹善兰、谢立善、李结财、李文京、黄志美无证非法采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使发生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能静、李武田、曹善兰、邹家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虽然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庭审难度较大,但是整个庭审活动仍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井然有序地展开。待合议庭评议后,八步区法院将择日进行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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