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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牌照过期酿车祸 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04 10:15:12
本网讯(黄安) 购买新车办理了临时牌照,过期后酿车祸,保险公司仍需赔偿。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张剑损失共计31余万元。 2011年9月7日,柳舟在浙江省金华市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客车,当日下午4时许,柳舟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商业险保单中注明保险车辆暂未上牌、行驶区域为中国境内、保险期至2012年9月7日。当日下午5时许,柳舟在金华市交警支队办理了临时牌照,有效期为7天,限金华地区使用。 18天后,即2011年9月25日11时50分许,柳舟驾驶该辆车在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大道第五加油站门口路段,与张剑(城镇居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送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张剑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柳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剑不负责任。经鉴定,张剑的伤情为七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剑的各项损失合计31万余元。 法庭上,该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柳舟持有的车辆临时牌照已过有效期限。根据商业险约定,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故不同意张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柳舟投保了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为有效。保险公司在柳舟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支付保险金。对于保险公司的辩称,法院认为,虽然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号牌,保险标的本身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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