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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特大毒品犯罪案梧州宣判 三毒贩获死缓
发布时间:2013-09-09 11:36:07
宣判现场 被告人接受审判 本网讯(钟康安 罗豪 李好) 有些不法分子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干起贩卖、运输毒品的行当。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最终难逃法律制裁。2013年9月6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明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景林、柯有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吴明钊(男,广东省云浮市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2年9月16日与朋友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WY6359的轿车将一批“开心水”从广东省云浮市运输到广西南宁市,吴明钊到达南宁市后即与买家取得联系,但因故交易未果,吴明钊便将买家退回的843瓶“开心水”放在其所乘坐的轿车尾箱运回广东,在途经苍梧县辖区苍郁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其轿车尾箱内查获“开心水”843瓶,其中,装在黑色行李箱里的金黄色瓶盖装“开心水”559瓶,总净重达11571.3克,经检验含有MDMA成分;装在黄色纸箱里的银色瓶盖装“开心水”284瓶,总净重达6612.7克,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柯有艺(男,广西藤县人)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受“广东老板”的指使,准备到广西运输毒品。柯有艺随后邀请其老乡陈某某与其一起驾驶一辆刚刚购买用以运输毒品的二手轿车到广西凭祥市,并电话告知“广东老板”。2012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景林(男,广西凭祥市人)受他人指使,将五块毒品海洛因带至凭祥市大明山大排档二分店203包厢准备交给柯有艺,当李景林走到203包厢外走廊处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李景林带给柯有艺的纸袋中搜出总净重1750.5克含有海洛因成分的白色块状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明钊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运输;被告人李景林、柯有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吴明钊贩卖、运输含有MDMA成分的毒品11571.3克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6612.7克,属于数量大;李景林、柯有艺运输毒品海洛因1750.5克,依法均应在“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幅内处刑。柯有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柯有艺运输毒品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柯有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吴明钊、李景林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唯考虑到吴明钊携带的毒品含量极低,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李景林是受人指使运输毒品,对吴明钊、李景林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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