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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宫”男子发现他人偷树进行敲诈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10 11:41:26
本网讯(汪次安 刘晓虹) 9月10日,从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县隘子镇湖湾村1985年9月出生的农民曾启英,先后两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入狱。日前,其发现他人偷树,便称此树是他家的,以此敲诈偷树人人民币5千元,又被该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曾启英,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广东省始兴县隘子镇湖湾村农民。2006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10月30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2年9月18日晚,被告人曾启英伙同华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窜到始兴县隘子镇建国村庙下地磅附近,将开摩托车搭着两棵樟树的被害人华某程、何某安拦下说:“你们偷了我家的樟木(并非曾启英家的),你们必须赔我35000元,否则我就报警”。后经讨价还价降为5千元。被害人何某安当场给了被告人曾启英300元,第二天上午,被害人何某安又给了曾启英4700元。 过了几天,曾启英与华某又萌发了对受害人再次进行敲诈的念头。9月22日中午,被告人曾启英与华某持刀窜到被害人何某安家继续实施敲诈时,被害人何某安遂报警,被告人曾启英见何某安报警,两人怆亡逃离何某安家。 始兴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曾启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依法惩处。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此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实事,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曾启英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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