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全明 郑纬云) 肖亮翔(化名)是一桩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本来应该是令人感到同情的,但他在获得赔偿后,继续以受伤为由,通过威胁殴打的方式强行要求其他人写欠条,使自己触犯刑法,遭受牢狱之灾。2013年7月26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肖亮翔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1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肖亮翔和喻仲找晁胜有事时,与正在同晁胜协商纠纷的倪斌(已判刑)发生争吵并拉扯,倪斌被劝离后,肖亮翔、喻仲、晁胜跟去欲找倪斌理论。在余江县某单位门口,已经坐上车的倪斌见到喻仲、肖亮翔、晁胜朝自己走来,立即持一把砍刀下车,追砍晁胜、喻仲、肖亮翔。先后将晁胜的左肩部砍伤,喻仲的头部、手部、脚部等处砍伤,肖亮翔右手掌、左二脚趾等处砍伤。肖亮翔伤情经鉴定右手腕部损伤达轻伤甲级、左足部损伤达轻伤甲级,伤残达八级。喻仲的伤情经鉴定达轻伤甲级、伤残拾级。晁胜伤情经鉴定达轻微伤甲级。在法院的调解下倪斌赔偿了肖亮翔、喻仲的经济损失。但不知满足的肖亮翔,继续以他是在晁胜与倪斌的纠纷现场被打伤为由,向晁胜索要赔偿,并分别于2012年2月、3月逼迫晁胜多次写下 “欠肖亮翔人民币17万元”的欠条。之后,肖亮翔频繁威胁并殴打晁胜,向晁胜索要17万元人民币。晁胜及家人不堪忍受肖亮翔的威胁,于2012年12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使肖亮翔未得逞。被告人肖亮翔因吸毒于2012年12月13日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该案立案后,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24日将肖亮翔转为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亮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肖亮翔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亮翔当庭自愿认罪、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