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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犯假释期内冒充民警行敲诈再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3-08-27 11:57:01


    本网讯  一死缓犯假释期内冒充民警行敲诈,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4月初,被告人李业、夏某、李某斌(均系化名)因无钱用,密谋以销赃的方式敲诈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回收废旧店的老板邓某某。之后,三被告人窜到华润贺州电厂盗走扣件五包,折合人民币585元。在被告人李某斌将扣件销赃给邓某某时,被告人夏某则带着李业冒充派出所民警以邓某某收购赃物为由,敲诈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5000元。当晚,邓某某给了三被告人人民币1000元;次日,邓某某丈夫文某某又在莲山派出所给了被告人夏某人民币5600元,夏某将其中3500元给李某斌和李业,由其两人平分;几天后,邓某某又给了被告人夏某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夏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400元,被告人李业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斌退出赃款2100元。同年5月6日,被告人夏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斌、李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1996年8月16日,李业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1年3月29日经桂林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出狱,假释期为2011年4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李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全部退赃,均具从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李业在原判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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