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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游手好闲多次敲诈勒索 不思悔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02 14:15:37
本网讯(黄沁鉴 覃小燕) 9月2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永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立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善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兰明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韦永敏、黄立贺、黄善亚、兰明浪退赔人民币3000元给被害人韦友省。 2011年4月开始,被害人林海依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东江社区广西易多收河池化工厂里负责该厂场地平整工程建设。被告人韦永敏、黄立贺、黄善亚和同伙黄善佩、覃尚球(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来到该工地,以要林海依帮解决村里的事情为借口,对正在施工的工人进行阻扰,并向林海依索要现金未果。随后被告人韦永敏、黄立贺、黄善亚等人多次到工地进行阻工,致使工程不能进行施工。2012年4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韦永敏、黄立贺、黄善亚等人又再次来到林海依的办公室吵闹,并向林海依索得现金10000元,之后几人将钱分赃便挥霍一空。 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韦永敏、黄立贺、黄善亚、兰明浪等人来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东江社区上伍尾组附近的一间仓库路段,把仓库大门关闭,将被害人韦友省的货车车队封堵在仓库内,不让车辆进出。并以车辆进出仓库压坏路面为由,索得韦友省现金3000元,每人分赃获款400元,余款600元用于吃饭。 另查明,被告人韦永敏曾因犯盗窃、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6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12月27日释放。被告人兰明浪于2012年9月26日到东江派出所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后,被告人韦永敏、黄立贺、黄善亚、兰明浪和覃尚球、黄善佩的家属代其退赃10000元给被害人林海依,取得了被害人林海依的谅解。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永敏、黄立贺、黄善亚、兰明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韦永敏、黄立贺、黄善亚作案两起,敲诈他人数额13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兰明浪作案一起,敲诈他人数额300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在第一起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韦永敏、黄立贺、黄善亚均积极参与,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黄善亚在其中作用相对较小,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在第二起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永敏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明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立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交代第二起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是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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