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华英) 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方玉刚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玉刚原系季季红火锅店丰城分店店长,因对公司将其调到丰城导致待遇差不满,再加上自己没有钱用,于是产生偷公司钱的想法。2012年11月底,被告人方玉刚从丰城季季红火锅店辞职。2013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方玉刚趁丰城季季红火锅店员工下班后溜进店内,用脚踹开大门,并用事先配好的保险柜钥匙和店内办公室找到的钥匙,打开店内办公室保险柜,共盗得现金74344.4元,并将视频监控录像机损坏。之后,被告人方玉刚用盗得的6万余无购买了一辆车牌为赣CF7182的奇瑞轿车,其余的钱挥霍一空。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家属退赔了丰城季季红火锅店被盗的人民币74344.4元、更换监控主机等其它损失3550元,合计人民币77894.4元。被害人丰城市季季红火锅店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玉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且为了掩盖罪行将视频监控录像机故意损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