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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证酒驾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10 10:29:07


    本网讯(郇小军)  9月6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交强险”赔付原告王先生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030.47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占彬驾驶赣G3J32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某人寿财保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沿着永修县蓝天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蓝天大道城际铁路桥小路段时,与沿蓝天大道由北往南斜横过公路的原告王先生驾驶的三星两轮电动车在公路靠近中心线右侧位置发生接触,造成两车受损,原告王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永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王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占彬负事故主要责任, 其驾驶车辆时属于无证饮酒驾驶。保险公司认为被告占彬无证饮酒驾驶,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先生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损害,其合理的诉讼请求理应受到法律支持。本案中,被告占善彬在交通事故中因不遵守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事故发生,且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因此,被告占彬有义务赔偿原告王先生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二条法条即是交强险的有关立法规定。交强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能够获得基本的社会性救济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和稳定社会的特殊功能。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均应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而不论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最大限度的救济,且被告某人寿财保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强险免责条款仅限于合同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故法院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的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其公司可免责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在本案中,因被告占彬系醉酒无证驾驶,故被告某人寿财保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也即,被告人寿某财保公司在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后,有权向被告占彬进行追偿。综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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