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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患癫痫驾车撞死人 父亲担责当庭赔10万
发布时间:2013-09-09 09:41:53


    本网讯(罗翠航)  患癫痫病的儿子邓福驾驶无号牌拖拉机载杉木原木侧面碰撞上骑摩托车的梁卜海立,造成梁卜海立当场死亡。9月9日,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调解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邓福的父亲邓休当庭同意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2012年9月2日21时左右,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猪场乡那岩村的梁卜海立驾驶套牌为桂LA6382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梁乜海立、梁海达从西林县往隆林县方向沿县道804线行驶,当行驶至57KM+800M时,与对向由被告邓福(患有癫痫病)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所载的杉木原木发生侧面碰撞,造成梁卜海立当场死亡,梁乜海立、梁海达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邓福未停止操作,而是驾驶拖拉机与被告邓休逃离现场。交警认定,被告邓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卜海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邓福因本起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西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邓休已赔偿死者家属30000元。后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104620元、丧葬费17076元等共计179171元。

    广西西林县法院审理认为,无号牌拖拉机驾驶人邓福未取得操作拖拉机证件、操作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止操作,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导致事故产生严重后果。因此,被告邓福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邓休作为无号牌拖拉机所有人,在明知被告邓福未取得操作拖拉机证件的情况下,仍允许被告邓休驾驶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因此,被告邓休应与被告邓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死者梁卜海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牌车辆、酒后驾驶、会车未减速靠右行驶、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自行承担3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邓福、邓休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梁乜海立、梁海立、梁海梅、梁海达、梁海妹死亡赔偿金73234元、丧葬费11953.20元、误工费917元、抚养费4871.50元,共计90975.70元。

    一审判决后,邓休、邓福不服上诉。二审法官从双方均有过错出发,找准双方的利弊之处,又从双方均是乡里乡亲应和谐共处的角度出发,终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邓福、邓休总共赔偿梁乜海立、梁海立、梁海梅、梁海达、梁海妹现金100000元,已经支付30000元,剩下70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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