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美娟) 农航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临近会车时占道行驶,对向驶来的货车避让不及撞死农航。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死者农航自担60%的责任,被告黄净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6559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12000元。
2012年7月16日19时许,农航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沿国道324线由田东县往百色市方向行驶,黄净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农航驾驶的摩托车对向行驶,两车临近会车时,农航驾驶摩托车越过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黄净驾驶货车避让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农航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过后,交警部门认定农航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黄净是轻型普通货车的车主,该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农航的父母多次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黄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4194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农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黄净驾驶机动车在限速区域超速行驶,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认定农航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合法,客观真实,法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黄净为其货车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首先,农航死亡造成的损失先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超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事故责任人农航、黄净依法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以及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法院确定,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黄净承担40%的赔偿责任,死者农航自担6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合计128397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