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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出车祸 货物全毁承运人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10 11:43:54


    本网讯(王莉 徐卫)  雇佣货车运输货物,不幸货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上货物全部毁损,货主索赔不成将承运人告上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周强勇赔偿货物损失28160元、运费损失3000元给原告宋军。

  2012年11月10日,原告宋军购买了柑果及箩筐共计价款28160元。同日,原宋军和被告周强勇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将其购买的柑果从桂林雁山区良丰农场运到贵港市牛岭水果批发市场,柑果及装果箩筐总价值人民币2816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费人民币3000元;被告要按照原告要求将货物运到原告的指定地点,交给原告指定的收货人;被告要负责承运货物的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并将运费退还原告等内容。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运费3000元,被告还出具了收条给原告收执。2012年11月12日23时24分,被告周强勇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及所载货物行驶至G72线泉南高速公路1295KM+500M处时,与被黄武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辆货车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黄武当场死亡。2012年12月21日,广西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三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强勇无责任。之后,被告一直未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亦未退还运费,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宋军诉称,原告与被告订立运输合同并向被告支付3000元的运费,约定由被告将原告购买的柑果从桂林市雁山区良丰农场承运至贵港市牛岭水果批发市场。2012年11月12日23时,被告的货车在G72线泉南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所运柑果全部损毁,共造成原告损失28160元。该损失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未赔偿。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160元,并返还运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周强勇辩称,原告诉状所称是事实。但本案是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果品及箩筐损失,而交通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告并没有过错。原告的损失因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并向被告支付了运费,被告理应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灭失,被告未能将货物安全送到约定的地点,被告显属违约,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即货物损失28160元及运费损失3000元。原告诉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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