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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迫使他人写借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8-15 09:48:14
【案情】 2012年12月5日,方某、吴某两人共谋勒索同村平某的钱财,他们在荷田乡江都村的路上拦住平某,将其挟持到车上并将车子开往郊区方向,两人以平某曾经在赶集时弄坏其摩托车为由,向平某索要赔偿款共计三千元。事后经查并无此事,两人与平某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在车子开往郊区过程中,两人拿刀对平某进行威胁、殴打后,被告人方某等向平某要钱,对方说没有,要等他打工工资四千元发了后给他们。方某两人遂让被告人平某写了一张四千元的借条,并让对方签名按印后才让其离开。被害人平某逃离后当天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方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以被害人与其有债务关系为借口,采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书写一张四千元借条,其并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属于强索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方某等人行为构成抢劫罪,但系未遂。理由是,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暴力迫使被害人写下借条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由于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不能达到非法取得该四千元所有权的目的,因而构成犯罪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对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当场夺走其财产的行为。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与占有行为都具有当场性,劫取财物一般是在同一时间,同一点,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连续性。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两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具有相似性,特别是在采用胁迫方式获取财物的情形下,较难区分。其次,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财产权益,也侵犯人身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权益。本案中,两被告人拿刀威胁、恐吓被害人,让被害人写下借条,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且具有对被害人人身产生现实危险的可能性,这一点显然是与敲诈勒索罪有所区别的。 第二、我们认为,区别两罪的关键是抢劫罪需满足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当场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不需要当场得到财物,且只能以将来的暴力行为进行威胁,不能当场实施暴力。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占有了他人财物,则可认定为抢劫;相反,如果只有当场使用暴力而没有当场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只有当场占有他人财物而没有当场使用暴力的,则属于敲诈勒索。而借条是记载当事人的债权或证明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在民事上属于证明权益关系的书证范畴,其财产价值需以债务人的给付为实现要件,属于期待型财产性利益。本案中,方某等人以索要赔偿为借口当场使用暴力,多次殴打被害人平某,迫使他写下借条,获得了期待型财产性利益。从表面上看,这貌似敲诈勒索行为,但被告人目的是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种以暴力迫写借条,并凭借该借条将来索钱的行为都是抢劫行为的延伸,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平某的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具备抢劫罪的相关法律特征,所以两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 综上所述,方某两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抢劫的行为,因其没有实际占有到被害人平某的财产,故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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