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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毒贩因贩毒和容留他人吸毒入班房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9-03 13:42:16
本网讯(黄赫思) 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毒品案,二被告人一人贩卖毒品,另一人容留他人吸毒,被同时判决。 2010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赵得才打电话向被告人黄星购买毒品,被告人黄星答应帮被告人赵得才寻找毒品。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黄星在百色市那毕大桥下将冰毒2克以每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赵得才。2011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星在百色市右江区麒麟山庄大院内,准备贩卖冰毒给被告人赵得才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当场缴获可疑白色晶体1小包。经百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被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4.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黄星共贩卖毒品2次,贩卖冰毒共计6.82克。 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赵得才在百色市“睡吧”宾馆开房,自备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吴一依、樊银一起吸食约1克冰毒。另查,2011年1月22日14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百色市右江区人民市场内抓获被告人赵得才。当晚21时,被告人赵得才配合公安机关在百色市百合园抓获被告人黄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星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得才故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星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得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星、赵得才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星当庭对其原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予以否认,且拒不认罪,认罪态度差,应予酌定从严惩处;其实施的第二宗贩毒行为中,因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得才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星,有立功表现,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星、赵得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判决如下:黄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赵得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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