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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有老外利用跨国恋将中国女友作为运毒工具
作者:刘琼 周强   发布时间:2013-08-30 09:31:21


    为配合海南省公安厅、禁毒办开展的“利剑禁毒”和“雷霆扫毒”活动,切实开展好“打击毒品专项活动”,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以渔船运毒品到台湾 主犯被核准死刑

  【裁判要点】被告人提供交通工具为他人向境外走私毒品数量巨大,纯度高,论罪应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考虑到其不是毒品的所有人,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基本案情】2011年4月,李成文、唐天平联系许新地,要求台湾人许新地帮钟文盛(另案处理)运一批“K粉”到台湾,许表示同意。4月27日晚22时许,李成文、唐天平、钟文盛将“K粉”运至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铁炉港码头,许新地即派原审被告人夏进辉、麦立帅、张华勇用快艇接送至停放在铁炉港外海的“金旺满”号渔船上,再由许新地、夏进辉与原审被告人许福盛、吴启生等人搬入船内,并运往台湾高雄市东港码头,交给钟文盛等人。当日,钟文盛等人即被台湾警方抓获,缴获“K粉”234包,经鉴定,含氯胺酮成份,纯度约98%,净重229,556.32克。此次出海,许新地等人共获得台币125.8万元的报酬,许新地分得其中17万元的报酬和50.32万元的渔船养护费。

    2011年4月下旬至7月,许新地为获取高额报酬,多次用自己的“金旺号”渔船帮李成文、唐天平等人将“K粉”从三亚运至台湾。许新地伙同他人走私毒品氯胺酮共计582.59632千克。

    【裁判结果】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三亚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新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琼刑一核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许新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新地伙同他人走私毒品氯胺酮共计582.59632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许新地提供犯罪工具,组织他人共同走私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含量高,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许新地参与走私毒品氯胺酮353.04千克未遂,并对这两起毒品的实际数量不明知,且不是毒品所有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老外利用跨国恋 将中国女友作为运毒工具

    【裁判要点】被告人阿多•保罗•科维(外国人)多次指使中国女友等人前往国外走私毒品进入我国境内,走私毒品数量大,罪刑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基本案情】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间,上诉人阿多•保罗•科维曾指使林韵慧(另案处理,已判刑)先后16次前往日本、马来西亚、孟加拉国等国家和地区接送行李箱。

    2009年1月,阿多•保罗•科维与刘红玲(另案处理,已判刑)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阿多•保罗•科维多次让女友去马来西亚帮其携带物品。3月29日,,阿多•保罗•科维让刘红玲打电话通知林韵慧到澳门某酒店接行李箱到广东省珠海市。林某拒接,让其同谢贤梅(另案处理)接行李箱过关,谢贤梅拿到行李箱后,将行李箱交给其丈夫尹仲胜(另案处理)携带通关。当日17时42分,当尹仲胜经拱北海关入境时,被海关关员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底部夹层查获一包锡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物品。尹仲胜、谢贤梅遂被海关关员控制。刘红玲依约与谢贤梅在珠海市拱北拱运车站的肯德基餐厅附近交接行李箱时,被当场抓获。被查获的行李箱里藏匿的白色粉末状物品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2016.36克,含量为70.6%。

    2007年, 2009年3月,阿多•保罗•科维提出让朋友王春丽到马来西亚帮其携带包,费用由他负责,并承诺支付300-500美元的报酬。王春丽在意识到阿多•保罗•科维让其携带的东西可能是违禁品的情况下仍表示同意。王春丽携带物品入境通关时,选择绿色通道,未按规定向海口海关申报任何随身携带物品,海关关员在对王春丽随身携带的行李箱进行查验中,在该行李箱底部夹层内查获两包海洛因,一包净重496克,海洛因含量89.81%,另一包净重488.1克,海洛因含量90.48%。

    【裁判结果】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0)海中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多•保罗•科维犯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多•保罗•科维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多•保罗•科维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2)琼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裁判理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阿多•保罗•科维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指使原审被告人王春丽、同案人刘红玲、林韵慧等人非法携带毒品海洛因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阿多•保罗•科维多次指使、雇请他人走私毒品进入我国境内,系主犯,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阿多•保罗•科维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组织他人运输、贩卖毒品 主犯被核准死刑

    【裁判要点】被告人霍加阿卜拉•图尔荪阿依姆指使他人运输、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的作用,且罪行最为严重,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运输、贩卖海洛因数量大,纯度高,且有大部分毒品已经流入社会,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基本案情】2007年3月,新疆人霍加阿卜拉•图尔荪阿依姆多次组织、联系吾普尔•麦麦提敏、阿布利孜从广州购买海洛因到海口贩卖。霍加阿卜拉•图尔荪阿依姆、吾普尔•麦麦提敏、阿布利孜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653克,依米提•加帕尔贩卖毒品海洛因200克,艾则孜•热合买提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数量为105克,王跃忠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数量为250克,张立贩卖毒品海洛因48克,余海洛因用于吸食。

    【裁判结果】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日作出(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霍加阿卜拉•图尔荪阿依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霍加阿卜拉•图尔荪阿依姆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0)琼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霍加阿卜拉•图尔荪阿依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2)刑五复15179152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霍加阿卜拉•图尔荪阿依姆死刑。

    【裁判理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加阿卜拉•图尔荪阿依姆指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吾普尔•麦麦提敏、阿布利孜将毒品海洛因从广州带回海口贩卖,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霍加阿卜拉•图尔荪阿依姆为组织者和出资人,吾普尔•麦麦提敏是主要实施者,二被告人均是起决定和主要作用的主犯,且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653克,数量大,缴获的336.98克海洛因含量高达79.17%,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吾普尔•麦麦提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稍次于霍加阿卜拉•图尔荪阿依姆,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阿布利孜是受雇于吾普尔•麦麦提敏参与携带、分包和送毒,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霍加阿卜拉•图尔荪阿依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其他被告人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进行了量刑。  

   吸毒人员抗拒抓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裁判要点】吸毒人员为了抗拒公安机关抓捕,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6日下午,三亚市公安局月川派出所的民警在月川村内巡逻准备抓捕吸毒人员。当日14时30分许,民警巡逻至月川村一烂尾楼处时发现正在吸毒的被告人林名军,民警欲上前对其实施抓捕,林名军见状遂往月川村村口方向逃跑,并捡起一块玻璃割自己的手臂自残,借以阻止公安人员靠近。然后,林名军从旁边槟榔摊上拿了一把割槟榔的水果刀,挟持摩的司机载其逃跑。摩的司机挣脱后,林名军又搭上一辆公交车。公交司机及乘客下车后,林名军自己驾驶公交车继续前行。在撞到行人及交警后,公交车冲上路边的绿化带并撞到绿化带的树后停了下来,公安干警随即冲上车将林名军抓获。

    【裁判结果】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以(2013)城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名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本案没有上诉和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名军无视国家法律,吸食毒品后为了逃避抓捕,驾驶公交车在公路上行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碰撞到他人驾驶的电动车及公路绿化带上的树木,造成该辆公交车部分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林名军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名军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林名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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