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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深毒贩提供“送货上门”服务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3-09-03 13:35:32


    本网讯(唐雪云 银景可)  广西罗城一“资深”毒贩,为扩大销路,与吸毒人员电话联系后可提供“送货上门”的便捷服务。这名毒贩为满足顾客需求竟然将毒品海洛因送到一诊所吊点滴的吸毒人员手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国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从被告人胡国红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9.18克)予以没收。

    2008年,被告人胡国红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4月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胡国红不思悔改,仍然走贩毒的道路,为了扩大销路,其满足吸毒人员的需求并提供“送货上门”的便捷服务。2012年9月6日11时许,吸毒人员潘建平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胡国红购买毒品海洛因,经约定地点后,被告人胡国红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一诊所二楼的一间病房里,将壹小包约0.14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正在吊点滴的潘建平,获赃款现金人民币40元。

    2012年11月27日13时许,吸毒人员唐献彪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胡国红购买毒品海洛因,经约定地点后,被告人胡国红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一大酒店后面,将两包约0.71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唐献彪,获赃款现金人民币110元。两人离开交易地点后,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胡国红身上查获12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9.18克)及毒资现金人民币110元。在唐献彪身上查获2包约0.71克的毒品疑似物。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唐献彪和被告人胡国红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国红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约0.85克毒品海洛因给他人的行为;同时,综合本案证据,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胡国红持有的净重9.18克的毒品海洛因,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以上合计被告人胡国红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为10.03克,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国红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胡国红本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和自愿认罪悔罪的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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