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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男子吸毒成瘾 以贩养吸屡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3-08-28 11:04:26


    本网讯(洪玉婷 朱卢璐)  广西来宾市一男子因吸毒成瘾,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后仍不思悔改,又干起贩毒品的勾当,以达到长期吸食毒品的目的。2013年8月28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黎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勇因吸毒成瘾长期以贩养吸。2013年5月13日13时许,黎勇在来宾市兴宾区寺山街其租住的房内将二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何某。当天14时许,黎勇再次在该房与吸毒人员罗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黎勇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2克及毒资120元人民币;从何基数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0.16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粉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黎勇于2011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和抢夺罪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2012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勇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违反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勇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黎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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