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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贩卖海洛因2克领刑4个月罚两千
发布时间:2013-08-22 11:42:02


    本网讯(向星州)  “90后”的凌云男子王东顺初中毕业后就到百色打工,后认识一些朋友专门在一起吸毒,后发现贩卖毒品比打工轻松,于是就打起了贩卖毒品的发财梦,没想到,第一次交易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王东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8月21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东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1月,王东顺从百色打工回家,准备过新年,因没有赚得钱,两手空空回家无法向老人交差,于是就想到贩卖毒品可以快速赚钱。2012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东顺用电话与百色市一毒贩联系购买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和部分贩卖给本县其他吸毒人员吸食,毒贩将海洛因用一纸盒包装后通过班车托运给王东顺。当天下午2时许,王东顺不敢自己去车站领取,就打电话叫其亲戚蒋深到凌云县车站帮取走托运的纸盒,后交给王东顺。第二天上午10时,王东顺在凌云县交通局旁边的一摩托车车行前,正准备把毒品买给他人时,被正在执勤的凌云县公安局的侦查民警抓获,当场在王东顺手上缴获得装有毒品的包装盒和从其身上搜得的一包白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经对缴获的物品和搜得的可疑物进行称重和理化检验,检测出包装盒的物品和可疑物均为毒品海洛因,净重量2克。

  凌云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东顺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交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东顺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给予其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根据被告人王东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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