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徽) 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5月16日下午14时,被告人陈志驾驶桂A561799号牌小轿车到灵山县新圩镇附近一个砖厂的公路边,向一不识名的“卖粉佬”(在逃)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疑似毒品海洛因2包(10.2克和5.2克)、疑似冰毒1包(3克)。交易结束后,陈志将购买的毒品放入桂A56176号牌小轿车的副驾驶座前的储物箱内并驾车返回浦北县,当陈志将小轿车驶入浦北县交通局停车场后,被公安局机关人赃俱获。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1包10.2克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1包5.2克疑似毒品中检出乙酰可待因、O6单乙酰吗啡毒品成分;从1包3克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