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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一小学教师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
发布时间:2013-09-02 10:26:23


    本网讯(通讯员 梁绍山 黄朝实)  隆林一名小学男教师因和不满14周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近日,被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国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天天在自家吃完晚饭后进入其继女郑某某(又名李某,2001年1月14日出生)的房间,在移动电脑桌到窗边和打扫卫生后下楼倒垃圾。回来后再次进入郑某某的房间,见到郑某某在做作业,便提出与郑某某发生性关系,郑某某未作回应后被告人王天天就推郑某某到床上强行与郑某某发生性关系,得逞后离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天天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天天能当庭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陆某所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纳;所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天天与被害人只是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未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故法院不予支持;所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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