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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母为幼女申请保险箱 父亲觊觎被判驳回
发布时间:2013-08-01 11:35:53


    本网讯(陈秀萍)  女儿是母亲一生的牵挂,即便要逝去,也会拼劲最后之心力为女儿留下一些纪念,这种情感的寄托是他人不应掠夺的。2013年7月30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李建国诉中国工商银行诚信支行保管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建国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建国与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郝淼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13日,郝淼被确诊为肺癌。2012年11月2日,郝淼病逝。2012年9月28日,拖着重病的郝淼与被告签订了“工商银行保管箱租约”,约定租用被告一只小型保管箱存放物品。租期8年,自2012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8日,年租金200元。郝淼于当日一次性缴纳全部租金并缴纳押金200元。该保管合同对保管箱存放物品的要求、退租保管箱的手续、授权他人开箱的手续、租用人遇到难以预料的事情对保管箱的处理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约定。郝淼在“个人租用保管箱申请表”的“特殊要求”一栏内写明“只有李晓燕本人可取,其他人不可取”,并在授权委托书中将保管物的开箱、续租、退租的权利授与了8岁的女儿。原告李建国认为郝淼与被告签订的保管箱租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13年5月4日将中国工商银行诚信支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租约无效,返还保管物及8年的租金。  

    法院认为,原告妻子郝淼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保管箱租约”的性质为保管合同,其签订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具备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郝淼有权处分家庭财产,其在合同中将开箱、续租、退租的权利明确授予了女儿,并明确了“只有李晓燕可取,其他人不可取”的条款。原告李建国要求退还保管物的诉讼请求违背了保管合同寄存人签订合同的本意;合同约定“若中途退租,只退还押金,不退还已交纳的租金”,对于原告要求退还8年租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全文761字)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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