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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与同居的未婚妻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作者:王琴 曹建军   发布时间:2013-07-15 10:51:09


    【案情】

    李某与欧某于2010年3月相识,后相恋。2011年4月16日双方按照农村的习俗摆酒订婚,并在外租房同居。2012年9月份,在两人准备结婚之际,却因为新房的装修问题闹矛盾,李某回了娘家。2012年10月1日晚,欧某喝了酒后来到李某住处,欲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提出自己来了月经,欧某不信,最终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分歧】

    对于欧某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欧某违背了李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但因其两人早已定婚并同居,虽说没到民政部门打结婚证,但在大家眼里他们俩已是夫妻,其性质类似于事实婚姻,而在我国“婚内强奸”一般是不认定为犯罪的。故对欧某不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欧某以暴力、强迫的手段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当以强奸罪对欧某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其构成具有如下特征:(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自主权;(二)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三)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四)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从强奸罪的定义及其特征中可以看出,并没有因为某些妇女的特殊身份,而排除在被保护的范围之内,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才是关键所在。而犯罪主体也没有特殊要求和例外情况,只要是年满14周岁的男性即可。

    虽然在我国“婚内强奸”是否入刑仍存在很大的争议,但在我国已有对“婚内强奸”判处有罪的案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办了订婚酒,并已同居,但并非法律上承认的夫妻关系,早在2001年出台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夫妻的名义同居的,已不认定为事实婚姻。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非夫妻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综上,本案中欧某以暴力、强迫的手段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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