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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14周岁幼女谈恋爱 一男子被判3年
发布时间:2013-08-01 14:55:18


    本网讯(黄敏 黄倩)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某偏僻山村80后男青年韦吉勇,与未满14周岁的在校小学六年级学生阿花(化名)谈恋爱并发生性行为,为此惹来牢狱之灾。2013年7月26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吉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吉勇与被害人阿花住在同一村屯,他们系恋爱关系。阿花出生于1999年10月21日,案发时系在校小学六年级学生,未满14周岁。

    2013年2月2日晚,被害人阿花约被告人韦吉勇外出聊天,23时许,被告人韦吉勇与被害人阿花在被告人的面包车内发生了性行为。夜深了,阿花的奶奶发现其孙女阿花不在家里,于是叫上村子里的两个妇女一起出门寻找,在本屯看到韦吉勇和阿花赤身裸体在韦吉勇的面包车内,由此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吉勇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韦吉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等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宣判后,被告人韦吉勇懊悔不已。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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