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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以高于市场价格进行强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刘飞 发布时间:2013-08-30 09:35:14
8月29日光明网法院频道法律实务栏刊登了《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进行强卖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文。案情如下:无业人员汤某、高某因打麻将输了三万余元无法还清,便产生了做买卖的想法。汤某等三人从市场上贩运来一批活鸡,瞄准了来自河南的个体户汪某开办的饭馆,强迫汪某以每公斤150元的价格购买他们的活鸡,并称他们是当地的土霸王,如果不买在,让汪某在此地经营不下去。在汤某等的威胁下,汪某花了2000元购买了鸡。后报案。对于汤某、高某高价“强卖”活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原文作者帅和水同志认为,汤某、高某以胁迫手段,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数倍,强行向他人出售活鸡,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要挟的手段,其实质是借卖活鸡为名,实施敲诈行为,其所得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构成了敲诈勒索罪。那么,对于案中被告人汤某和高某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笔者也想谈下自己的拙见,以期交流和探讨。 一、汤某和高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损害相胁迫,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侵害到他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具体表现为多种多样,有动产与不动产等。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一特征具有以下要点:一是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所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敲诈勒索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和要挟,其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诸方面利益,包括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通常表现为:以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损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者弱点想威胁、要挟;以其他方法进行威胁,如利用栽赃陷害相威胁、相要挟等。二是迫使被害人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主观目的,是意图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因而其客观行为除表现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外,必然要迫使被害人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三是实际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本案中,汤某和高某二人虽然采取了威胁手段,取得了被害人汪某交付的2000元钱款,但这与敲诈勒索罪直接取得被害人财物有着明显的区别,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而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汤某和高某以买卖活鸡为由,强行让被害人汪某买下便是如此,故此,被告人汤某和高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汤某和高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强拉硬拽等强力手段,以使被害人不得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所谓威胁手段,一般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使被家人不敢抗拒,从而满足其要求。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行其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则强迫其接受。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根据2008年6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汤某和高某购买活鸡在市场销售,采取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被害人汪某以每公斤150元的价格购买他们的活鸡,在汤某等的威胁下,最终汪某花了2000元购买了鸡。被告汤某和高某主观上对他人强卖商品,客观上采取了威胁手段,并获得了非法利益,造成了被害人受到经济损失。且在案中并不存在二被告对被害人汪某及其亲属以将实施杀害、伤害等暴力,或者毁坏其财物等相威胁,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仅是威胁被害人不购买其提供商品(活鸡)便无法在当地经营生意,从而迫使被害人以极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二被告提供的商品,故此不应按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按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当然,鉴于本案违法所得数额刚好在二千元的刑事立案处罚点上,可根据二被告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对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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