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汽车“碰瓷”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罗珩 黄奎   发布时间:2013-08-05 14:31:21


    【案情】

    200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周德东先后伙同谢锡军(已判刑)、万远泉、梁焕、“阿虎”(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以驾驶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以“赔钱私了”为由敲诈勒索或抢劫他人钱物。其中被告人周德东伙同谢锡军、万远泉、梁焕、“阿虎”于2009年3月31日至2009年4月21日在南宁市城区,以驾驶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先后对黄某、苏某、蒙某实施敲诈勒索三起,共索得钱物价值11100元;被告人周德东伙同万远泉、梁焕、“阿虎”于2009年7月3日至2009年7月26日在贵港市城区,以驾驶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先后对郑某、朱某及庞某、薛某、陈某实施抢劫四起,共劫得现金共16800元、金项链和白金项链各一条,其中金项链销赃得款80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周德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德东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周德东的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周德东构的上述行为成抢劫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周德东的上述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评析】

    根据具体案情,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两者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属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

    一般来说,敲诈勒索和抢劫的区别主要有: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是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发出;从实现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如不交出财物,就当场实施,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既可以当场实施,也可以在以后才实施;从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等手段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在以后指定时间取得。

    关于本案的定性,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周德东等人采用驾驶车辆故意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然后通过恐吓等手段,要求对方赔钱,或强行索要赔偿款,或拿走对方身上财物作为赔偿,其主观目的均是以“碰瓷”方式强行索要财物,并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虽然有一定的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行为,但未真正侵犯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上述被告人周德东的行为均应认定是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被告人周德东等人主观上均是想通过“碰瓷”方式,强行索要“赔偿”,但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取得财物的情况各不相同,应根据客观行为所反映的不同,分别判断,本案被告人周德东等人在贵港市城区作案时,当场采取了一定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当场抢走他人身上的财物,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对此,应定抢劫罪。

    本案中,被告人周德东等人共7次采用驾驶车辆故意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然后通过恐吓、暴力威胁等手段,要求对方赔钱,或强行索得赔偿款,或拿走抢走对方身上财物。应该说被告人周德东等人的行为存在敲诈勒索和抢劫交织,因为本案被告人周德东在取得财物前都采用了“威胁恐吓”等既属抢劫的手段又属敲诈勒索的手段,同时被告人周德东等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和暴力威胁,笔者认为,区分被告人周德东等人7次“碰瓷”作案,取得财物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既不在于是否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在于是否当场取得了财物,敲诈勒索同样可以实施轻微暴力,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

    笔者认为关键点在于本案被告人等人7次作案中,所采取的恐吓威胁或暴力等手段的程度,是否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如达到,则认定属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周德东等人先后在南宁市3次作案,在贵港市4次作案。在南宁市的3次作案中,被告人等人均是使用“碰瓷”方法,然后恐吓被害人,被害人被迫交出了财物,其胁迫的手段较为轻微,尚未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认定属敲诈勒索。在贵港市的4次作案,被告人等人使用了“碰瓷”方法,在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被告人等人采用了殴打或扬言要砍断被害人手脚,捅死被害人等严重的暴力威胁言语,抢走被害人身上的现金和带着的金项链,被告人等人的暴力或威胁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足以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而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故认定被告人周德东等人在贵港的4次作案行为是抢劫罪是合适的。

    综合被告人周德东7次作案的犯罪情节,应认定他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