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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输后强迫其他赌徒赔偿“损失”该定何罪?
作者:李一军   发布时间:2013-08-05 15:54:34


    【案情】

    2012年5月23日晚上十时许,伍某在一餐馆遇到曾经一起打牌的程某,见程某与徐某、周某正在包厢内打扑克牌赌博。随后伍某也参与赌博,当赌输了3千多元后,伍某便指责程某等人出老千,并打了程某两耳光,又掐了徐某的脖子,强迫三人赔偿其“损失”。程某与周某被迫分别给了伍某人民币5千元、7千元。因徐某身上未带钱,伍某要求徐某保证一定拿出8千元“赎罪”之后,程某等三人才得以离开。案发后,伍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伍某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伍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不同意上述两种意见,而认为被告人伍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即同时追究其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占有公民程某与周某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公民徐某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伍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系同时进行,不分主次也没有相互吸收的情况,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上述规定,对被告人伍某应当数罪并罚。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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