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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孩子安危胁迫其父母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3-07-23 09:07:51


    【案情】:

    小鸿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该班组织去郊外春游活动,小鸿父母送小鸿去学校集合后便去工作了。下午时分,小鸿父亲老李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称要求其立即准备3万元钱,否则将卖掉小鸿。老李以外开玩笑的,遂联系了小鸿春游的组织者张老师,但是不知原因的无法联系。而陌生电话接二连三的打来威胁老李准备钱,并要求不能报警。老李一边准备钱财,一边报警寻求帮助。最终在警方帮助下抓获了嫌疑人王某,事实上,王某并没有绑小鸿,其只是知道小鸿班的学生去春游,他认为有机会便想弄钱花,同时他还用相同的理由和手段骗了另一个学生家长的钱。问此案中王某的行为是绑架还是敲诈勒索呢?

    【分析】:

    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绑架罪的犯罪构成:1、主体方面,虽然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成为本罪的主体。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所谓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是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逼迫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交给其财物;其他非法目的可以理解为出于政治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它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3、客体方面,表现为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暴力主要指行为人通过对被绑架人实施捆绑、殴打、推拉、伤害、强行架走等方式,实际控制被害人。在暴力程度上,可以是造成伤害,包括轻伤、重伤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也可以只是一般性的身体强制,而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3、主体要件表现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从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来看,王某的行为尚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首先王某没有对小鸿实施绑的行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甚至王某都没有接触小鸿。王某只是以小鸿脱离老李监管的情形,欺骗老李而已。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老李被骗了财物,而王某的行为是诈骗罪呢? 根据现行《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指财物,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也多表现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被骗取方往往自愿交付财物,当时一般均不知道被骗。

    通过对上述罪名的分析对比,王某通过捏造了小鸿被其绑架的信息,使老李相信小鸿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而老李核实后亦相信小鸿被其绑架而交出财物,王某以此手段获得财物。王某欺骗李某是以小鸿的生命相威胁,是老李为了小鸿安全被迫交出财物,而不是向诈骗行为中,因为被骗而自愿交出财物。因此,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而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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