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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乘客变劫匪抢劫司机财物被判刑6年
发布时间:2013-08-30 10:46:33
本网讯(黄尚松) 男子崖宝能与“阿刚”原本乘坐搭客三轮车出行,但是在半路上两人临时起意,持刀对三轮车司机吴大爱实施抢劫,由此一念之差,乘客变成了劫匪。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崖宝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崖宝能退赔给吴大爱经济损失人民币63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崖宝能伙同一外号叫“阿刚”的男子(另案处理),在宜州市庆远镇“中山公园”附近坐上吴大爱驾驶的搭客三轮车,当三轮车行至宜州市庆远镇白龙公园附近时,因吴大爱不愿意继续往前行驶,“阿刚”即拿出一把牛角马威胁吴大爱,要求其继续往宜州市庆远镇马安村方向行驶,三轮车行至宜州市庆远镇马安村马草塘屯附近时,二人即持刀对吴大爱实施抢劫,抢走吴大爱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的夏普牌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30元。 在法庭上,被告人崖宝能辩称,虽然“阿刚”实施抢劫时其一直与“阿刚”在一起,但其事先并不知道“阿刚”要去抢劫,其也没有参与抢劫,从始至终仅是“阿刚”独自一人对吴大爱实施抢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崖宝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崖宝能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崖宝能积极参与实施抢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在共同犯罪中相对同案人作用较轻。被告人崖宝能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崖宝能提出虽然其一直跟随“阿刚”乘坐吴大爱的三轮车,目睹了“阿刚”抢劫吴大爱的整个过程,但其并没有参与抢劫的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崖宝能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其参与作案的详细经过,与被害人吴大爱在案发后到宜州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案陈述被两名男青年抢劫的详细经过相互吻合,证实了被告人崖宝能参与抢劫合谋,并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对于被告人崖宝能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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