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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二十五 换刑三年多
发布时间:2013-08-26 10:34:51


    本网讯(谭斌)  8月20日,广西贵港市港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蒙艺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蒙泽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1月26日凌晨,家住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高朗村新屋屯的两同村兄弟蒙艺永、蒙泽永因缺钱花,经事先密谋分工,决定对三轮车司机“弄钱花花”。通过对港北区凤凰街观察踩点,他们选定身材矮小又是女性的三轮摩托车司机田某为作案目标,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以10元的价钱约定乘坐田某的三轮车到南江村西氮路口。在到达贵港市港南区南江村西氮路口附近时,原本司机田某见四下无人,道路又昏暗,不怎么敢进去,但被两人以步行还有100多米为理由骗了进去,当行至更为昏暗的路段时,被告人蒙艺永拿出辣椒水喷向田景琴的脸部并向田景琴要钱,被告人蒙泽永拔掉三轮车钥匙,并对田某进行搜身。经过一番搜索,两人共抢走田某现金人民币二十五元。事后,田某马上报案,在公安部门的努力下,3月1日,将即将潜逃广东的蒙泽永抓获,并通过蒙泽永的协助,在一家游戏厅将蒙艺永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艺永、蒙泽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艺永、蒙泽永事前密谋并进行分工,被告人蒙艺永向被害人喷辣椒水并向被害人要钱,被告人蒙泽永对被害人进行搜身,均积极实施犯罪,作用相当,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泽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艺永、蒙泽永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8月20日港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蒙艺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蒙泽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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