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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超市盗窃被发现持注射器刺伤人变抢劫
发布时间:2013-08-23 14:57:47
本网讯(胡昊 廖涛) 吸毒男子伙同他人在超市内盗窃得手后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男子手持吸毒时使用的注射器将失主姐姐手背刺伤。2013年8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韩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盗窃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 2012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韩俊和“英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八一大道沃尔玛超市购物,韩俊在收银台发现被害人夏娟上衣口袋内有白色手机一部,便趁夏娟付款不注意时将手机盗走交给“英子”,“英子”立即逃离现场。夏娟发现手机被盗后怀疑是刚才站在自己身后的韩俊所为,遂和姐姐郭琴赶至电梯口将韩俊拦住,韩俊为抗拒抓捕拿出吸毒用的注射器向夏娟和郭琴挥舞,刺中被害人郭琴左手手背,后被现场群众制服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韩俊经法医吗啡类检测尿样呈阳性。 另查明: 2008年8月28日被告人韩俊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因被告人韩俊胸腹腔及左侧腹股沟处存在金属异物,法院对被告人韩俊的刑罚至今未执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被告人韩俊于200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在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韩俊另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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