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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美容却变“花脸” 女子获赔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3-08-30 11:36:43


    本网讯(和忠 刘辉)  为把自己脸上的皮肤变得洁白无瑕,李芹(化名)不惜花重金去美容院做了美容。可事与愿违,李芹不但没有变得更漂亮,还产生了药物反应,脸上出现了色素沉着,并构成了伤残。李芹非常委屈,她觉得美容院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就把对方告上了法庭。8月1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美容院的赔偿李芹各项损失87329元。

    30多岁的李芹(化名)是一个爱美的女子。2010年5月,李芹与市区一家美容院签订了一份美容协议,约定李芹交款900元在该美容院进行美白祛斑,美容院保证美白效果达到李芹的满意,无效退款。协议签订之后,李芹支付全部钱款,并在该美容院做了多次美容。期间,李芹感到面部发痒,出现斑点,产生药物反应。她要求美容院赔偿她的损失,但双方经过协商,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0月,李芹和美容院的负责人发生纠纷,李芹向公安部门报了案,经公安部门处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李芹把美容院起诉到了法院。

    诉讼过程中,美容院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李芹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2年10月,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显示李芹的面部损伤属轻度异物色素沉着,评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芹作为消费者,与美容院签订美容协议,接受美容院提供的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力。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导致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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