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邱建军) 未成年学生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伤者造成重大伤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由家长承担赔偿损失责任。8月20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生的家长被告李明军赔偿受害人原告王凯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62000余元。
2013年2月2日9时许,年仅15岁的学生李鑫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搭载其母亲,途经广昌县县城解放南路人民医院门前街道,在超越同向骑自行车的王凯过程中,两车发生碰刮,造成王凯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超速行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知行车时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李鑫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凯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王凯负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凯受伤后住院治疗,经司法医学鉴定,王凯的伤残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家长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李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超越同向骑自行车的王凯过程中,两车发生碰刮,造成王凯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鑫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凯负次要责任。法院确认李鑫负事故70%的责任,王凯负事故30%的责任,因此李鑫应赔偿王凯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62000余元。由于李鑫系未成年的在校学生,此款由李鑫的监护人即其父亲李明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