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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客车相遇失控侧翻乘客受伤 次责方赔6.7万
发布时间:2013-08-30 10:03:11


    本网讯(谭金玉 蒋金竹)  两客车搭载乘客途中相遇失控双双侧翻,造成客车上人员伤亡。此事故负次要责任一方遭诉。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2223元;由被告眉山某运业有限公司分公司赔偿原告34491.07元。

    2012年5月21日,邵红驾驶原告海南某运输客运分公司所有的琼A20xxx号大型卧铺客车由海南省海口市搭载旅客驶往重庆开县,6时20分许车辆行驶至南丹县国道210线2646公里加300米处时遇对向由被告驾驶员冯东驾驶的川Z03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也行驶至该处,双方会车时邵红驾驶的琼A20xxx号车发生侧滑甩尾,造成车辆左侧尾部与冯东驾驶的川Z03xxx号车左侧车体发生碰刮,导致两车双双失控驶出车道西侧路外,侧翻在路外排水沟内,造成川Z03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上人员41人及琼A20xxx号大型卧铺客车车上人员40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5月28日,南丹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书,认定邵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车上乘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其车上受伤人员支付医疗费共计77 410.23元,并支付一次性补偿款共计123 097元。原告的琼A20xxx号大型卧铺客车因本次事故已达报废,原告为了继续营运购置新车缴纳购置税45 744元。原告支付施救费7 000元。鉴定费464元,处理事故的交通费5 000及住宿费1 575元。

    另查明,原告海南海某输客运分公司为琼A20xxx号大型卧铺客车在太平洋财保海南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122 000元、车辆损失险315 000元及商业第三责任险100万元;被告眉山某运业分公司为川Z03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洪雅支公司处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14 700 000元及机动车损失保险455 90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2012年5月2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川Z03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上人员41人及琼A20xxx号大型卧铺客车车上人员40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丹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邵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车上乘客无责任。各方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应由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眉山某运业分公司承担30%的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洪雅支公司在川Z03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对应项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眉山某运业分公司承担3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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