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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雨天驾车未减速翻入河中死三人赔44万元
发布时间:2013-08-30 09:47:10
本网讯(谭金玉) 男子在雨天驾小客车未减速翻入河中,造成三名乘客死亡。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判决被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三死者家属437075.40元。 被告人卢权驾驶桂M35xxx号长安小客车沿S317线由南丹县城往吾隘镇方向行驶,车上载有四名乘客,当车行至南丹县S317线35公里加800米处的左转弯路段时,因卢权在雨天没有降低车速行驶,遇到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从公路左侧驶出,翻入清水河中,造成三名乘客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权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权已支付事故赔偿押金11000元,保险公司支付20000元,共31000元。三死者家属诉至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雨天行驶时,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降低车速行驶,且遇到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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