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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人言语不和就打人 遭治安处罚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30 10:59:31


    本网讯(马卫方)  越聊越生气,生气就打人。结果不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被害人还要求赔偿。2013年8月30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打人赔偿案件进行了公开裁判,被告鲍录原告刘加的各项损失6265.52元。

    原告刘加与被告鲍录都是虎林市虎林镇人,且是多年认识的朋友。2013年3月28日15时30分,两人聊天,越聊越不顺心,越聊越生气,结果被告趁原告不注意,用拳将原告打伤。原告刘加当即报案,并且当日入住虎林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头外伤、颌面外伤、牙外伤,住院治疗19天,支付住院医药费2692.08元。出院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牙齿后续治疗费、法医鉴定费共计8243.08元。

    住院当日是,经公安机关讯问调查,给予了被告鲍录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辩称原告有错在先,是原告骂人在先,才导致自己气愤打伤原告,原告应负担一定的责任。另外,自己也被公安局行政处罚了,已经罚过款了,也应减少赔偿数额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原、被告为朋友,本应和睦相处,但却为聊天一事发生争执,不理智处理就打人,最终致原告受伤,被告有过错,对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被告理应赔偿。因原告牙齿后续治疗尚未发生,故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营养费,没有证据证实其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有过错,但是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佐证,故不予采纳。经依法计算,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法医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为6265.52,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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